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居住证管理,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居住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职责
市公安局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公安局、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具体办理工作。
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条件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申领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近期免冠照片。
(三)申领程序
- 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 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派出所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以下权利:
- 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 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利;
- 依法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权利;
-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居住证的变更和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就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注销。
(三)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挂失和补办。
法律责任
(一)违反申领规定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注销其居住证。
(二)违反使用规定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一)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