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及相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所在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的;(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但政府认为不宜出让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转让方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或者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受理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
决定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申请材料
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5.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四、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2.电话咨询:0663-3262000;3.网上咨询: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2.电话投诉:0663-3262000;3.网上投诉: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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