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云南省生育保险办法》
- 《云南省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
- 参加文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
- 参加文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申领条件
-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申领材料
-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医院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流程
(一)个人申请
- 职工本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 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文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审核
- 用人单位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文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并说明原因。
(三)经办机构审核
- 文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经办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待遇发放
-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 职工本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生育津贴发放情况。
待遇标准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 具体比例如下:
- 顺产:90%
- 难产:100%
- 剖宫产:110%
- 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胎,增加10%
不予支付情形
- 违反国家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 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津贴的。
其他事项
- 职工本人应当在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申请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3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文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生育津贴发放后,职工本人应当将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交回用人单位。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876-1234567
- 现场咨询:文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附件
-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样本)
-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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